112.11.27 § 重要訊息,新竹縣政府二則政令宣導。 敬請查看!§
各位會員您好:
日前接獲新竹縣政府二則政令宣導,宣導內容如下,本會已會同新竹縣公會向新竹縣政府提出異議,並表示縱然施行亦應給予緩衝時間,避免政策突襲造成建商巨大損失。惟恐新竹縣政府逕行實施宣導政策,特通知各位會員朋友,煩請留意。
政令宣導一:
自112 年11月21日起實施
新竹縣政府為加強本縣建築工程施工管理,以維護施工品質,減少施工災害,如地下層總深度(含基礎)在九公尺以上,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二層之建築物。建築或雜項工程領得建築執照後,承造人應於建築工程申報開工前,向符合資格之審查機關或專業團體,申請辦理施工計畫審查,並將審查完成之施工計畫檢附於申報開工文件內,始得申報開工。
得辦理施工計畫審查機關或專業團體如下:
一、各土木技師公會。
二、各結構工程技師公會。
三、各大地技師公會。
四、其他經本府核定之審查機關或專業團體。
政令宣導二:
自112 年11月21日起實施
新竹縣為維護建築工程基礎開挖及鄰接建築物或公共安全,建築物基礎開挖擋土壁工法,應遵守下列原則:
地下層開挖之總深度(含基礎)在十二公尺以上,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三層之建築物,一律採用地下連續壁擋土工法,並設置必要之安全觀測系統,惟遇岩盤或卵礫石層地質而致無法以連續壁擋土工法施工時,經審查機關或專業團體審查通過後得採用其他適當工法。
得辦理審查機關或專業團體如下:
一、各土木技師公會。
二、各結構工程技師公會。
三、各大地技師公會。
四、其他經本府核定之審查機關或專業團體。